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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117 條(原承租人之優先承租權)

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之權,自收回自耕之日起未滿一年而再出租時,原承租人得以原租用條件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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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 117 條:收回自耕之耕地未滿一年再出租,原承租人得以原租用條件優先承租,反制假自耕真轉租。

Q · 地主說要收回自耕,但沒多久又租給別人,我能做什麼?

依土地法第 117 條,地主收回自耕後一年內若再將耕地出租,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並可以原租金、原租期等原租用條件承租。此設計是反規避假自耕真轉租,立法者設一年觀察期,地主必須真實耕作否則原佃可介入。實務上應於發現再出租事實後立即寄存證信函主張權利,並於合理期間內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

白話解讀

地主說要收回耕地自己種,你含淚交地。但一年內地主沒種而是又租給別人,你以為這就跟你無關了?大錯特錯。這條法律給你一個非常少人知道的反擊權:未滿一年再出租,你可以用「原來的租用條件」優先承租回來。注意是「原來的條件」,不是新出的條件。如果原本你月租一萬,地主想用月租兩萬租給別人,你可以用一萬把地搶回來。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立法者看穿了一個常見的把戲:地主用「我要自耕」這個合法理由趕走老佃農,過幾個月再用更高的租金租給新的人。這條就是給這種陽奉陰違的地主一記重拳。一年是關鍵的觀察期,這段時間原承租人有權盯著地主到底有沒有真的自耕。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17 條為耕地租賃反規避條款,賦予原承租人在地主收回自耕未滿一年再出租情形下的優先承租權,並得以原租用條件承租,是對佃農權益的隱形保護機制,與第 114 條收回事由及第 116 條終止通知形成完整保護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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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主說自耕把我趕走,半年後我看到別人在那裡種,我能怎麼辦?

立刻寄存證信函給原地主,表示你發現地主未實際自耕而再出租,依土地法第 117 條主張優先承租權,並要求以原租用條件繼續承租。同時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看新承租人有沒有辦租賃登記。內行人提示:這條的勝訴關鍵是證據蒐集。買農地的人有時候會不知道這個風險,你出手主張優先承租權後,新承租人通常會自動退出避免糾紛,不一定要打到地主那邊。

Q2「原租用條件」具體是指什麼?只有租金嗎?

包含全部條件:租金金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押租金、特別約定等都算。換句話說地主不能說「原來租金可以但租期我要改」,整套條件都要套用原約。內行人提示:如果原約對你非常有利(例如租金特別低),這條對你的價值極高。但如果原約本來就不利,你也可以選擇不行使優先承租權,等於什麼都不損失。

Q3土地法 117 條是什麼?

規範地主收回自耕後一年內再出租耕地時,原承租人享有以原租用條件優先承租之權。是反規避假自耕真轉租的核心條款。

Q4什麼是「收回自耕」?

地主依土地法第 114 條第 3 款,主張要自行耕作而終止耕地租賃契約之事由,需依第 116 條一年前通知。

Q5「原租用條件」具體包含哪些?

原租金金額、原租期長短、原支付方式、原押租金、原特別約定全部一套;不能拆解使用。

Q6什麼叫反規避條款?

防止當事人形式上遵守法律(主張自耕)、實質上達成法律所禁止目的(賺取轉租差價)的立法技術,與稅法實質課稅原則同源。

Q7地主收回自耕又出租,我怎麼主張權利?

蒐證確認違規 → 申請地籍謄本 → 寄存證信函主張優先承租權 → 必要時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並聲請假處分。

Q8主張優先承租權要花多少錢?

存證信函約 60 元;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6-15 萬起跳,亦可自行訴訟(小額或地政士協助)。

Q9怎麼證明地主沒有真的自耕?

現場拍照錄影記錄田間實際耕作者、向農會村里長鄰居調查、申請地籍謄本看登記變動、調閱農會肥料購買紀錄反證。

Q10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原租約期間預期收益(農作物產值 - 成本)+ 替代承租之差額損失 + 訴訟期間損失,可請求慰撫金的空間有限。

Q11土地法 117 vs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20 條哪個有利?

三七五減租條例對佃農保護更強(租金上限千分之 375、續租推定),但僅適用受該條例約束的特定耕地;本條適用範圍較廣。

Q12土地法 117 vs 民法 425 買賣不破租賃差在哪?

117 條針對「收回後再出租」的反規避;民法 425 針對「租賃存續中地主轉手」的承租人保護。觸發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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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自耕後未滿一年再出租優先承租權 + 同原租用條件土地法 117 條蒐證 + 存證信函 + 確認租賃關係訴訟
收回自耕滿一年後再出租一般優先承租權(無原條件保護)土地法精神 + 民法 425與地主協商新條件
地主真實自耕至今無權主張土地法 114 III + 117 反面尊重地主自耕權
地主轉手出售後第三人出租(未滿一年)仍可主張優先承租權(實質判斷)土地法 117 反規避精神對原地主與新地主同時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農地法第 18 条(賃貸借契約の解除等の制限)+ 第 19 条(更新拒絶)— 對解除事由與更新拒絕有近似保護但無「未滿一年再出租同條件」設計
🇰🇷 韓國농지법 제24조(임대차계약의 해지)— 對耕地租賃解除有限制,但無一年內反規避條款
🇨🇳 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24 條(承包經營權保護)+ 第 32 條(流轉限制)— 結構不同,著重承包權保護而非優先承租
🇩🇪 德國BGB § 595(Pachtfortsetzungsanspruch — 農地租賃存續請求權)+ Landpachtverkehrsgesetz — 較近似保護精神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L411-46(droit de préférence du fermier — 佃農優先承租權)— 法系中最接近的對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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