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通知及領取補償費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已登記的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應透過書面通知方式進行通知。而對於徵收農作改良物或未經登記之建築改良物的情況,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公告其姓名和住所,然後再以書面通知方式進行通知。如果無法送達通知,則可以進行公示送達。此外,第2項規定了通知應以掛號方式寄送並取得回執,或使用其他能夠收到回執的方式進行。第3項則規定在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關於核准徵收案的同時,也可以一併通知他們領取補償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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