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廣告未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分設營業處所未申領登記證即開始營業。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於期限內補足營業保證金。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即執行業務。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即刊登廣告或執行業務。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7條,租賃住宅服務業如有以下情事之一,將受到處罰及限期改正: 1.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未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2.開始營業前未申領登記證,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3.補足營業保證金逾期,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4.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5.未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即執行業務,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6.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即刊登廣告或執行業務,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7.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以上資訊參考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來源為行政院公報(最後修正日期:2018年6月13日)。
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廣告未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分設營業處所未申領登記證即開始營業。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於期限內補足營業保證金。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即執行業務。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即刊登廣告或執行業務。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
立法理由一、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範圍廣泛且服務內容多元,攸關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權益,為落實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管理與輔導,有效督促租賃住宅服務業確實依本條例規定經營業務,爰定明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責。 二、又審酌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非難程度,及對服務當事人所生影響,爰定明該業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之情形。 三、另第一款係針對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廣告不實而課予行政裁罰者,至於非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出租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時,依民事事件處理。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範圍廣泛且服務內容多元,攸關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權益,為落實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管理與輔導,有效督促租賃住宅服務業確實依本條例規定經營業務,爰定明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責。 二、又審酌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非難程度,及對服務當事人所生影響,爰定明該業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之情形。 三、另第一款係針對租賃住宅服務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廣告不實而課予行政裁罰者,至於非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出租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時,依民事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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