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於離職或退休後獲准繼續留華者,其自用免稅進口車輛於繳納關稅及有關稅捐後,得經由原屬機構備文申請換發正式牌照繼續使用。
該法條規定了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的使用及處理辦法。根據該條款,在車主離職或退休後獲准繼續留華的情況下,其自用免稅進口車輛在繳納關稅及相關稅捐之後,可以透過原屬機構的備文申請換發正式牌照繼續使用。這表示當他們離職或退休後,他們可以繼續使用他們的進口車輛而不需要再支付關稅和稅捐。這是為了方便外交機構與人員的交通需求,同時也確保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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