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之出售,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辦理。 一、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免稅購油證及剩餘之加油票。 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三兩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出售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加送左列證明: 一、車主離職、退休、離華或死亡證明文件,但經所屬機構在前項申請表中予以證明者,得免加送。 二、經公路監理機關簽註意見之「汽車報廢登記申請書」。
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34條,當車輛要進行出售時,必須填寫申請表格並附上以下文件,由所屬機構送交受理機關進行相關手續: 1. 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 2. 原車的行車執照。 3. 免稅購油證和剩餘的加油票。 根據第32條第1項第2款和第3款,出售者除了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手續外,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 車主離職、退休、離華或死亡的證明文件。但如果該在華外交機構在申請表中已經證明了該情況,則可以免除提供此證明文件。 2. 經公路監理機關簽註意見的「汽車報廢登記申請書」。 參考資料: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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