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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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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載待遇之給與,以互惠為原則,遇有顯失互惠情事者,得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47條規定,該辦法所載的待遇給予原則是以互惠為基礎的,如果存在明顯的互惠情事缺失,則可以不適用該待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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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本辦法所載待遇之給與,以互惠為原則,遇有顯失互惠情事者,得不適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