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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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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研發成果得委託研發該成果之執行單位或委任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
  2. 2.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1條,國防研發成果可以委託研發執行單位或國防部本部所屬單位來進行管理。此外,該條還提到國防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適用於該辦法中第7條至第12條、第15條、第19條、第22條至第23條、第25條至第27條之一的相關規定。根據資料顯示,這些相關規定應該包括有關國防研發成果的申報、審核、權利歸屬和利用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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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1 條規定:「國防研發成果得委託研發該成果之執行單位或委任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用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