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徒刑或拘役之陸海空軍軍人,於軍人監獄內 (以下簡稱監獄) 執行之,非軍人而依法受軍事裁判者亦同。 前項之處徒刑者與處拘役者,應隔別執行。
軍人監獄規則第2條規定,處以徒刑或拘役的陸海空軍軍人必須在軍人監獄內執行刑罰,而非軍人但依法接受軍事裁判的人也一樣。對於前項提到的處徒刑者和處拘役者,必須進行分開執行。 根據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事法院施行細則》第43條,軍事法院判處徒刑或拘役的陸海空軍軍人,根據刑期長短的不同,可將其送交軍人監獄執行刑罰。同時,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9條,軍人監獄應根據刑期、服刑目的、犯罪人數等因素,進行分所和分區管理,確保刑罰的執行過程公平合理。因此,根據這些法規,陸海空軍軍人在被判處徒刑或拘役後,會被送到軍人監獄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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