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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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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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部分修正條文及第 20 條滯納金規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Q · 稅捐稽徵法修正後什麼時候生效?
原則公布日生效,但第 20 條等例外由行政院定施行日
依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本法以「公布日施行」為原則,配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於公布後第三日起生效。但有兩個例外:民國 100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以及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的第 20 條(滯納金),施行日期改由行政院另行公告。因此遇到跨修法時點的稅務案件,須同時查法律公布日與行政院公告的施行日,才能確認適用哪一版規則。
白話解讀
法律不是公布就立刻生效。多數條文是,但這條的但書放了兩個例外:民國 100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和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的第 20 條(滯納金規則),這兩塊要等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才算數。為什麼?因為涉及稽徵作業系統升級、繳款書欄位調整,財政部需要時間做配套。對你來說,如果正在處理跨修法時點的稅務案件,要特別注意你的案件適用哪一版規則,新舊滯納金算法可能差好幾千元到幾萬元。「公布日」和「生效日」之間那段空窗,是很多人從沒意識到的細節。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為附則性質的施行日期條款,確立本法以公布日施行為原則,並對特定修正條文(民國 100 年修正公布條文及 110 年修正的第 20 條)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用以區分「公布日」與「實際生效日」兩個不同時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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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布日施行」和「生效日施行」一樣嗎?
大部分情況一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本條但書例外:民國 100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條文及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的第 20 條,要等行政院另行公告施行日期。實務上要查兩個來源,立法院公報看法律何時公布,行政院公報看施行日期是哪一天。
Q2我怎麼知道某個修正條文現在生不生效?
兩個查法:第一,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每條條文下會註明最後修正及施行日期;第二,查行政院公報的施行日期公告,特別是有但書授權的條文。跨修法時點的案件,事實發生日期、處分日期、繳款日期三個時點要分開看,因為適用的法律版本可能不同。
Q3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是什麼?
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款,原則公布日施行,但部分修正條文及第 20 條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
Q4公布日和施行日差在哪?
公布日是法律對外公告日,施行日是實際發生效力日;原則公布後第三日生效,但有但書授權者由行政院另定。
Q5什麼叫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授權行政院視稽徵系統、繳款書等配套準備狀態,決定該條文實際生效的時點。
Q6第 20 條滯納金規則是什麼?
規範逾期繳稅的滯納金計算基準,110 年修正後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
Q7怎麼查某稅法修正條文是否生效?
先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施行日期,再查行政院公報的施行日期公告,兩者交叉確認。
Q8跨修法時點的案件怎麼選版本?
把事實發生日、處分日、繳款日三個時點分開,分別對照各版本生效日判斷。
Q9新舊滯納金怎麼算差距?
先確認適用版本,再依各版本滯納金基準與比率計算,差距視稅額而定。
Q10去哪裡找行政院施行日期公告?
查行政院公報或主管機關(財政部)發布的施行日期令函。
Q11公布日施行 vs 行政院定施行日差在哪?
前者公布後第三日自動生效,後者要等行政院公告才生效,時點可能差數月。
Q12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中標法第 13 條是公布日施行的一般原則,第 51 條但書是個別法律的特定施行日期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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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布日施行 | 行政院定施行日 |
|---|---|---|
| 生效時點 | 公布後第三日起生效 | 依行政院公告之施行日期生效 |
| 適用條文 | 稅捐稽徵法多數條文 | 民國 100 年修正公布條文、110 年修正之第 20 條 |
| 查證來源 | 立法院公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行政院公報施行日期公告 |
| 立法理由 | 一般原則,即時生效 | 稽徵系統、繳款書欄位等配套需時間 |
公布日施行
- 生效時點
- 公布後第三日起生效
- 適用條文
- 稅捐稽徵法多數條文
- 查證來源
- 立法院公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 立法理由
- 一般原則,即時生效
行政院定施行日
- 生效時點
- 依行政院公告之施行日期生效
- 適用條文
- 民國 100 年修正公布條文、110 年修正之第 20 條
- 查證來源
- 行政院公報施行日期公告
- 立法理由
- 稽徵系統、繳款書欄位等配套需時間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5101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1000426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考量本法本次修正之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尚需相當時間修改公同共有案件之稽徵作業程序及相關資訊系統,爰增訂但書規定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011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作業,將原但書三讀日期修正為公布日期;考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基準之規定,涉及配合各稅電腦作業系統及繳款書說明欄等事項,爰增訂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二十條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20 條條文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考量本法本次修正之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尚需相當時間修改公同共有案件之稽徵作業程序及相關資訊系統,爰增訂但書規定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配合法制作業,將原但書三讀日期修正為公布日期;考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基準之規定,涉及配合各稅電腦作業系統及繳款書說明欄等事項,爰增訂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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