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打造車身或產製特殊型式車輛,其申報之價格低於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核其有關之成本及銷售資料核定之。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經查不符,或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規定,當產製廠商打造車身或特殊型式車輛時,如果其申報價格低於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稽徵機關應查核該產製廠商的成本和銷售資料,並進行核定。如果產製廠商無法提供相關的帳簿、憑證,或者核查發現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則應按照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根據資料所示,尚珍貿易有限公司及寶進旺企業有限公司是原告接受委託代製的公司之一。據稅務審理部之報告,尚珍貿易有限公司及寶進旺企業有限公司未根據貨物稅條例第44條的規定,以委託廠商的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而是以其他受託產製廠商的產品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此舉被認為是不當的。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審參字第八六○一四一○七號函及其函附之傑成莊貿易有限公司等之銷貨資料附原處分卷:該函探討了產製廠商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應遵守的規定。 - 貨物稅稽徵規則:該規則第44條闡明了當產製廠商的申報價格低於財政部訂定的標準時,稽徵機關應如何核定完稅價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