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0條規定了貨棧業者違反相關條文的罰則。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貨棧業者違反了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等規定,海關可以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内未能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處罰了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可以停止該貨棧業者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如果貨棧業者因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導致存棧貨物短少,海關可以依據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該貨棧業者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内未能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處罰了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可以停止該貨棧業者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以上解釋基於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0條的內容,並參考了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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