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30

快速跳轉
  1. 1.貨棧業者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之退關貨物隔離堆置及明顯標示義務、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2. 2.貨棧業者有前項情事致存棧貨物因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0條規定了貨棧業者違反相關條文的罰則。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貨棧業者違反了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等規定,海關可以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内未能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處罰了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可以停止該貨棧業者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如果貨棧業者因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導致存棧貨物短少,海關可以依據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該貨棧業者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内未能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處罰了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可以停止該貨棧業者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以上解釋基於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0條的內容,並參考了關稅法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0 條規定:「貨棧業者違反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