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提供的法規內容,可以看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0-1條規定如下: 1. 依據第20-1條第1項,臺灣地區保險業如果符合以下各款規定,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a. 過去三年具有健全的業務運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 b. 最近一期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到250%以上,且在扣除本次投資金額之後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到200%以上。 c. 過去三年沒有受到主管機關處罰,或者如果受到處罰,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d. 過去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況沒有缺失的記錄,或者如果有缺失,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e.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f. 沒有其他事實顯示可能影響其健全經營業務。 2. 根據第20-1條第2項,臺灣地區保險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必須附上相關文件和業務管理的相關審核,並遵守第22條至第26條和第34條的規定。 註:以上解答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解釋,並未使用其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