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人身保險業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人身保險業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根據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人身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的相關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需要考慮其實質關係。該條款列舉了若干情形,若符合其中一種情形(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則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按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的規定,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這些情形包括: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的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二、與人身保險業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的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的人員;四、人身保險業對外發布或刊印的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的公司或機構。 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1. 人身保險相關法律法規(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View.jsp&dataserno=201209100001&mserno=201209100001&aplistdn=ou=law,ou=89lawdig,ou=lawdig) 根據這份法律法規資料,人身保險業在處理關係人交易時應遵守的法規和規定包含在文件中。 2.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8&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10290001&mserno=202010290001) 這份公報提供了人身保險業應遵循的準則,包括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的相關規定。 請注意,答案僅是根據已有的參考資料進行解釋,並不能代表個人的觀點或專業建議。在實際應用中,應當參考更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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