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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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者,應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九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自然人之規定,不予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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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當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時,應按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該規定是指準用該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至第7條、第8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條至第30條的規定。然而,該規定中第3條第1款第2項、第3項、第6條第2項及第8條第1款第1項有關自然人的規定則不適用。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九條至第三十條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22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3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7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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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