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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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提出申請,以學校為範圍,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並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下列規定: 一、第六條。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及第三項第一款、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二條。 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 四、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五、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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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1条的规定,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可以指定其属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或由学校通过校务会议提出申请,以学校为范围来实施原住民族实验教育,并适用《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的以下规定: 一、第六条:涉及学校组织形式、办学计划和大纲、学科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规定。 二、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及第三项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十二条:涉及教学计划、课程实施、学生入学以及学生事务和辅导等方面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涉及原住民族特殊需求和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四、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涉及学校建设、设施设备、人员编制及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五、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及第二十六条:涉及学校教师资格、任用、管理和评鉴等方面的规定。 参考资料:《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细则》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及第三項第一款、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條文
- 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6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7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8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0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1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2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4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7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20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21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22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23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25 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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