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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國家賠償法13有審判職務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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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害人,須就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判決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門檻極高。

Q · 法官、檢察官害我,能告國家賠償嗎?

原則不行,除非該司法人員就本案犯職務罪且有罪確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侵害人民,必須「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賠法。這道門檻遠高於一般公務員的故意過失(第2條),實務上幾乎跨不過去;被冤枉者多數應改走刑事補償法、再審或非常上訴。

白話解讀

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一群公務員幾乎是「賠不到」的,那就是法官和檢察官。一般公務員違法害你,國家賠你錢的門檻是「故意或過失」。但如果是審判你的法官、追訴你的檢察官害你,門檻被這條法律抬到天上:他必須在這個案子裡犯了職務上的罪(枉法裁判、濫權追訴、收賄等),而且被「判決有罪確定」,你才有資格進入國賠程序。這不是法官特權,是一個刻意的制度設計:如果法官每判一個案子都怕被當事人國賠,他根本不敢做出任何不利於有錢有勢一方的判決。但代價就是,當你真的覺得自己被法官冤枉、被檢察官濫權起訴時,國賠這條路對你來說幾乎是封死的。你能走的不是民事賠償,是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冤獄賠償,完全不同的戰場。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13條為司法人員責任之特別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須就其參與之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如枉法裁判、濫權追訴、收賄),且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始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構成國賠體系中門檻最高的例外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檢察官起訴最後無罪定讞,國家要賠我嗎?

可以,但不是走國賠法第13條,而是走刑事補償法。刑事補償只要你受羈押、沒收或執行刑罰但最後無罪就能申請,不需要證明檢察官犯罪。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被建議走國賠,其實先走刑事補償法簡單十倍,門檻低、文件少、時間快,能拿到一筆就先拿,再評估要不要打更難的國賠。

Q2法官明顯偏袒對方,我能告國賠嗎?

幾乎不可能,除非你能讓這位法官因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4條)被判決有罪確定。實務上枉法裁判罪有罪判決極為罕見,因為要證明法官明知違背法律而裁判,舉證難度極高。內行人提示:與其追求國賠,不如把火力集中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翻轉判決本身,對你的實質權益幫助更大。

Q3為什麼法官檢察官的國賠門檻要設這麼高?

為了維護審判獨立。若法官每判一個案子都怕被當事人國賠,會傾向不做困難判決、不挑戰權勢,造成司法寒蟬效應。立法因此把門檻拉高,把救濟導向審級制度、再審、非常上訴與刑事補償。內行人提示:理解這個設計,就能明白為什麼律師聽到『我要告法官國賠』會立刻勸阻,這條路本身就是設計來走不通的。

Q4法官判錯可以國賠嗎?

原則不行,除非該法官就本案犯職務上之罪(如枉法裁判)且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3條。

Q5國家賠償法第13條是什麼?

規定有審判、追訴職務的公務員,須就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的特別高門檻。

Q6什麼叫『職務上之罪』?

指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4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刑法第125條)、收賄、洩密等與審判追訴職務直接相關的犯罪。

Q7司法人員國賠跟一般公務員國賠差在哪?

一般公務員門檻是故意或過失(第2條),司法人員被抬高到須職務犯罪有罪確定(第13條),實務上幾乎無法跨過。

Q8被法官、檢察官冤枉怎麼求償?

先分辨是『結果錯誤』走刑事補償法,還是『職務違法犯罪』走第13條;後者須先讓該司法人員被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Q9怎麼讓法官因枉法裁判被定罪?

蒐集具體枉法事證向地檢署告發或請監察院調查,但枉法裁判罪須證明『明知違背法律』,有罪判決極罕見。

Q10國賠第13條的時效多久、怎麼算?

依第8條,自知有損害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最長5年;但前置刑事程序常耗3至7年,是隱形時效陷阱。

Q11無罪確定後可以告國家賠錢嗎?

可以求償,但走刑事補償法(受羈押、執行刑罰後無罪),不是國賠第13條,多數人入口走錯。

Q12國賠第13條 vs 刑事補償法哪個有利?

第13條要證明司法人員犯罪且有罪確定(幾乎走不通);刑事補償法只要受羈押或執行後無罪即可申請,門檻低十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國賠法第13條刑事補償法
適用情形法官、檢察官就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罪受羈押、沒收、執行刑罰後獲不起訴或無罪
核心門檻須該司法人員犯職務罪且判決有罪確定無須證明司法人員違法或犯罪
時效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最長5年(第8條)判決確定起2年內請求
實務難易極難,成功案例罕見門檻低、文件少、相對快

國賠法第13條

適用情形
法官、檢察官就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罪
核心門檻
須該司法人員犯職務罪且判決有罪確定
時效
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最長5年(第8條)
實務難易
極難,成功案例罕見

刑事補償法

適用情形
受羈押、沒收、執行刑罰後獲不起訴或無罪
核心門檻
無須證明司法人員違法或犯罪
時效
判決確定起2年內請求
實務難易
門檻低、文件少、相對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賠償法第1条(裁判官の職務行為は判例上免責、最判昭和57.3.12)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2조(법관·검사 직무행위는 판례상 제한적 책임)
中國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 刑事赔偿(第17–21条,错误羁押·冤狱赔偿,机制为结果导向而非以法官定罪为前提)
德國BGB § 839 Abs. 2(Spruchrichterprivileg:法官就裁判僅於違背職務構成犯罪時負責)+ Art. 34 GG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141-1(司法運作過失或拒絕審判,限 faute lourde,不以法官定罪為前提)
美國Judicial / prosecutorial absolute immunity(Imbler v. Pachtman, 1976;Stump v. Sparkman, 1978,普通法絕對豁免,無對應國賠路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690620 制定)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理由按推事、檢察官或其他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實施審判或追訴,亦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範圍,惟審判及追訴,關於法律之適用及證據之取捨,難免有不同之見解,不能因其見解之不同,而令負賠償責任。為維護審判獨立,外國立法例多以明文否定或限制審判官之侵權行為性(如英國一九四七年王權訴訟法第二條第五項,德國民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等)。就我國法制而言,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如何審判或追訴,民刑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並有審級制度、再審、非常上訴及寃獄賠償程序,可資救濟,故規定惟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適用本法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620 制定)

按推事、檢察官或其他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實施審判或追訴,亦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範圍,惟審判及追訴,關於法律之適用及證據之取捨,難免有不同之見解,不能因其見解之不同,而令負賠償責任。為維護審判獨立,外國立法例多以明文否定或限制審判官之侵權行為性(如英國一九四七年王權訴訟法第二條第五項,德國民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等)。就我國法制而言,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如何審判或追訴,民刑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並有審級制度、再審、非常上訴及寃獄賠償程序,可資救濟,故規定惟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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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