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13 條(有審判職務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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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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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害人,須就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判決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門檻極高。
Q · 法官、檢察官害我,能告國家賠償嗎?
原則不行,除非該司法人員就本案犯職務罪且有罪確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侵害人民,必須「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賠法。這道門檻遠高於一般公務員的故意過失(第2條),實務上幾乎跨不過去;被冤枉者多數應改走刑事補償法、再審或非常上訴。
白話解讀
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一群公務員幾乎是「賠不到」的,那就是法官和檢察官。一般公務員違法害你,國家賠你錢的門檻是「故意或過失」。但如果是審判你的法官、追訴你的檢察官害你,門檻被這條法律抬到天上:他必須在這個案子裡犯了職務上的罪(枉法裁判、濫權追訴、收賄等),而且被「判決有罪確定」,你才有資格進入國賠程序。這不是法官特權,是一個刻意的制度設計:如果法官每判一個案子都怕被當事人國賠,他根本不敢做出任何不利於有錢有勢一方的判決。但代價就是,當你真的覺得自己被法官冤枉、被檢察官濫權起訴時,國賠這條路對你來說幾乎是封死的。你能走的不是民事賠償,是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冤獄賠償,完全不同的戰場。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13條為司法人員責任之特別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須就其參與之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如枉法裁判、濫權追訴、收賄),且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始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構成國賠體系中門檻最高的例外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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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檢察官起訴最後無罪定讞,國家要賠我嗎?
可以,但不是走國賠法第13條,而是走刑事補償法。刑事補償只要你受羈押、沒收或執行刑罰但最後無罪就能申請,不需要證明檢察官犯罪。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被建議走國賠,其實先走刑事補償法簡單十倍,門檻低、文件少、時間快,能拿到一筆就先拿,再評估要不要打更難的國賠。
Q2法官明顯偏袒對方,我能告國賠嗎?
幾乎不可能,除非你能讓這位法官因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4條)被判決有罪確定。實務上枉法裁判罪有罪判決極為罕見,因為要證明法官明知違背法律而裁判,舉證難度極高。內行人提示:與其追求國賠,不如把火力集中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翻轉判決本身,對你的實質權益幫助更大。
Q3為什麼法官檢察官的國賠門檻要設這麼高?
為了維護審判獨立。若法官每判一個案子都怕被當事人國賠,會傾向不做困難判決、不挑戰權勢,造成司法寒蟬效應。立法因此把門檻拉高,把救濟導向審級制度、再審、非常上訴與刑事補償。內行人提示:理解這個設計,就能明白為什麼律師聽到『我要告法官國賠』會立刻勸阻,這條路本身就是設計來走不通的。
Q4法官判錯可以國賠嗎?
原則不行,除非該法官就本案犯職務上之罪(如枉法裁判)且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3條。
Q5國家賠償法第13條是什麼?
規定有審判、追訴職務的公務員,須就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的特別高門檻。
Q6什麼叫『職務上之罪』?
指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4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刑法第125條)、收賄、洩密等與審判追訴職務直接相關的犯罪。
Q7司法人員國賠跟一般公務員國賠差在哪?
一般公務員門檻是故意或過失(第2條),司法人員被抬高到須職務犯罪有罪確定(第13條),實務上幾乎無法跨過。
Q8被法官、檢察官冤枉怎麼求償?
先分辨是『結果錯誤』走刑事補償法,還是『職務違法犯罪』走第13條;後者須先讓該司法人員被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Q9怎麼讓法官因枉法裁判被定罪?
蒐集具體枉法事證向地檢署告發或請監察院調查,但枉法裁判罪須證明『明知違背法律』,有罪判決極罕見。
Q10國賠第13條的時效多久、怎麼算?
依第8條,自知有損害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最長5年;但前置刑事程序常耗3至7年,是隱形時效陷阱。
Q11無罪確定後可以告國家賠錢嗎?
可以求償,但走刑事補償法(受羈押、執行刑罰後無罪),不是國賠第13條,多數人入口走錯。
Q12國賠第13條 vs 刑事補償法哪個有利?
第13條要證明司法人員犯罪且有罪確定(幾乎走不通);刑事補償法只要受羈押或執行後無罪即可申請,門檻低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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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國賠法第13條 | 刑事補償法 |
|---|---|---|
| 適用情形 | 法官、檢察官就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罪 | 受羈押、沒收、執行刑罰後獲不起訴或無罪 |
| 核心門檻 | 須該司法人員犯職務罪且判決有罪確定 | 無須證明司法人員違法或犯罪 |
| 時效 | 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最長5年(第8條) | 判決確定起2年內請求 |
| 實務難易 | 極難,成功案例罕見 | 門檻低、文件少、相對快 |
國賠法第13條
- 適用情形
- 法官、檢察官就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罪
- 核心門檻
- 須該司法人員犯職務罪且判決有罪確定
- 時效
- 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最長5年(第8條)
- 實務難易
- 極難,成功案例罕見
刑事補償法
- 適用情形
- 受羈押、沒收、執行刑罰後獲不起訴或無罪
- 核心門檻
- 無須證明司法人員違法或犯罪
- 時效
- 判決確定起2年內請求
- 實務難易
- 門檻低、文件少、相對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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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理由按推事、檢察官或其他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實施審判或追訴,亦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範圍,惟審判及追訴,關於法律之適用及證據之取捨,難免有不同之見解,不能因其見解之不同,而令負賠償責任。為維護審判獨立,外國立法例多以明文否定或限制審判官之侵權行為性(如英國一九四七年王權訴訟法第二條第五項,德國民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等)。就我國法制而言,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如何審判或追訴,民刑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並有審級制度、再審、非常上訴及寃獄賠償程序,可資救濟,故規定惟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適用本法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按推事、檢察官或其他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實施審判或追訴,亦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範圍,惟審判及追訴,關於法律之適用及證據之取捨,難免有不同之見解,不能因其見解之不同,而令負賠償責任。為維護審判獨立,外國立法例多以明文否定或限制審判官之侵權行為性(如英國一九四七年王權訴訟法第二條第五項,德國民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等)。就我國法制而言,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如何審判或追訴,民刑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並有審級制度、再審、非常上訴及寃獄賠償程序,可資救濟,故規定惟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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