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111條的規定,調動人員應該將本年內的服務期間考績表密送新調的服務機關,在年終時進行參核彙辦。例如,如果有人在某一年的年終奉調至另外一個機關,但是在新機關報到的時間在次一年,那麼該人的年度考績即以原服務機關所填寫的為準。對於奉命調動但尚未赴任新機關的人員,則應由原服務機關繼續辦理年度考績。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新版的鹽務人事規則中找到,並且可以舉出實際案例作為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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