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總局覆核各屬考績案,認有疑義時,得令飭原考核機關詳敘事實或提出確實證明,必要時得令重核之。
對於鹽務人事規則第112條,此條規定鹽務總局對於各屬考績案如有疑義時,得令原考核機關詳敘事實或提出確實證明,必要時得令重核之。根據法規,鹽務總局在覆核各屬考績案時,若認為有疑義,可要求原考核機關提供詳細的事實敘述或確實證明,甚至可以要求重新進行核查。這樣的安排可確保考績案件得到充分的審查和合理的判斷。 舉例來說,假如鹽務總局對於某位鹽務人員的年度考績案件有疑問,懷疑原考核機關在評定考績時出現了某些不明確的情況,根據第112條的規定,鹽務總局應要求原考核機關提供相關的事實敘述或確實的證據資料,甚至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考績的核查程序。这样的程序可以确保該位鹽務人員的考績案件能夠得到充分而公正的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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