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患病得請病假,全年內所請病假,日數最高限度如左: 一、服務十年以上,併計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二、服務五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一百日。 三、服務二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八十日。 四、服務一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六十日。 五、服務不滿一年者,併計不得逾三十日。 六、水上人員一律不得逾六十日。
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2條第2項訂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人員患病得請病假,全年內所請病假,日數最高限度依據服務年限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以服務十年以上者為例,其全年請病假日數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 範例: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某位已服務十年以上的公務人員,在一年的時間內所請病假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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