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患病得請病假,全年內所請病假,日數最高限度如左: 一、服務十年以上,併計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二、服務五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一百日。 三、服務二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八十日。 四、服務一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六十日。 五、服務不滿一年者,併計不得逾三十日。 六、水上人員一律不得逾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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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患病得請病假,全年內所請病假,日數最高限度如左: 一、服務十年以上,併計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二、服務五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一百日。 三、服務二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八十日。 四、服務一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六十日。 五、服務不滿一年者,併計不得逾三十日。 六、水上人員一律不得逾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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