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者,其前三十日支全薪,其餘日數,如係病假而連同前三十日合計未逾前條規定之最高限度者,得支半薪,如超逾最高限度而仍在一百日以內者,其超逾之日數,扣支全薪。其超過三十天之假期,如係事假,應即扣支全部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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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者,其前三十日支全薪,其餘日數,如係病假而連同前三十日合計未逾前條規定之最高限度者,得支半薪,如超逾最高限度而仍在一百日以內者,其超逾之日數,扣支全薪。其超過三十天之假期,如係事假,應即扣支全部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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