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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月俸在五十元及以上之補實人員,服務得力,未曾間斷者,准照左表規定,給予長假。其具有長假資格之日期,應自支領月俸五十元或以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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