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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期長假,至多以一年為限,請給一年長假時,因公務需要,未予准,以致延展者,其展緩時日,准併入下期服務時間內積計,但應自呈請起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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