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應得長假,不得分期舉行,若在長假期內,奉令提前銷假,剩餘假期,准在三年內呈請繼續履行,或併入下期應得長假內履行,但總共所給長假期限,至多仍以一年為限。
根據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鹽務人事規則第 135 條規定每次應得長假,不得分期舉行,若在長假期內,奉令提前銷假,剩餘假期,准在三年內呈請繼續履行,或併入下期應得長假內履行,但總共所給長假期限,至多仍以一年為限。该規定中提到的長假指的是員工在特定年限内應得的休假,並且规定了提前銷假和剩餘假期的处理方式。根據相關法規解釋,若員工在長假期內被要求提前结束休假,剩餘的假期可以在三年內申請繼續休假,或者合併到下一次應得的長假內。然而,總共所給的長假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例如,如果一名員工應得的長假期限為十個月,並在第七個月時被要求提前結束休假,則剩餘的假期可以在三年內申請繼續休假,或者合併到下一次應得的長假內。但總共所給的假期限至多仍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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