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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如因特別事故,如祖父母父母或配偶病重時,必須請假而本年內業已請過優待假及病事假各三十日,或照章無優待假可請時,得呈請鹽務總局給予特別假,如經審查請假由實屬必需者,假期內得支半薪,否則雖准給假,不得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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