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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員奉令調差時,無論隔區,或區內調動,均得在啟程赴調前,酌給調差假,不在任何假期內扣除,但至多不得逾十四日。(暫調人員至多不得逾五日)。
  2. 奉令剋日赴調人員,如於公務無礙,可就十日期限內,酌給調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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