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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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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甲等及直屬鹽務總局之乙等主管人員請假,在十日以上者,須事先呈請鹽務總局准;其在十日以內者,如於公務無礙時,可先行起假,將職務交由所屬之最高級人員暫代,同時電陳鹽務總局備案。
  2. 2.上項甲乙等人員之起假銷假日期,均應電陳鹽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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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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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157 條規定:「甲等及直屬鹽務總局之乙等主管人員請假,在十日以上者,須事先呈請鹽務總局核准;其在十日以內者,如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1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