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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1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甲等及直屬鹽務總局之乙等主管人員請假,在十日以上者,須事先呈請鹽務總局准;其在十日以內者,如於公務無礙時,可先行起假,將職務交由所屬之最高級人員暫代,同時電陳鹽務總局備案。
  2. 上項甲乙等人員之起假銷假日期,均應電陳鹽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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