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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1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員因案奉令停職者,准支半薪,但不得擅離聽候查辦之地點,如案情重大,查辦需時者,得併予停薪,但須專案呈報鹽務總局備查。
  2. 前項停職人員,如准復職時,倘因過失受有處分,其停職期間未領之半薪或全薪,應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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