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考試,戊、己等者由鹽務總局主辦,庚等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主辦。(仍須呈准後舉行)但己等考試得視事實需要,由鹽務總局核准,授權各區主持代辦。其由各區主管機關主持之己、庚等考試,亦得視事實需要,分別授權其附屬機關代辦。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26條,各種考試分為戊、己、庚等,由鹽務總局主辦或由各區主管機關主辦,具體辦法還需要呈准後才能舉行。其中,己等考試如果視事實需要,可以由鹽務總局核准後授權各區主持代辦。同樣地,由各區主管機關主持的己、庚等考試,如果視事實需要,也可以授權其附屬機關代辦。 參考資料來自於法律系教授學術論文《台灣地區鹽業之法制研究》中對鹽務人事規則的詳細解說,並且舉出了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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