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則酌指定: 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 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28條,不同等級的考試舉行地點有特定的原則,可以由主持考試的機關酌情指定地點。並且規定了各等級考試的舉行地點原則,比如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這些規則確保了考試舉行地點的適當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與範例: 中華民國內政部法規資訊網站中的《鹽務人事規則》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符合問題要求的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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