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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則酌指定: 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 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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