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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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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考期應儘量利用星期例假。 二、同等而不同種類之考試,應儘量合併,同時舉行。 三、如與考人數過多,考場覓備困難,得分等分期舉行。 四、同等人員用同一試題考試者,各地應於同日同時舉行,不得互有先後。
  2. 2.變更鹽務總局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或違反本條第四項原則者,負責辦理考試人員,應受嚴厲處分,該屆試卷並應酌視情形,全部或一部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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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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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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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30 條規定:「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