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鹽務人事規則第31條,可以進行以下解釋: 1. 針對第一項的論述,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升等考試及格人員的任用依照所列的規定進行。具體來說,庚等人員可以報考己等升等考試,而己等人員或已取得己等資格但尚未晉升的庚等人員,則可以報考戊等升等考試。這表示在鹽務人事規則中,針對不同等級的人員,有不同的升等考試資格。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司法院的判決書,在特定情況下,庚等人員報考己等升等考試,被認定為違法,因其未符合年終考績或平時考績的相關要求。這符合原案中提到的情形之一不得報考的規定。 2. 關於第二項的論述,如果辛等員役報考庚等,則應參加庚等甄用考試。這表示對於辛等人員想要報考庚等升等考試,需要先參加庚等甄用考試。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最新的鹽務人事案例,一位辛等員役報考庚等時,被要求參加了庚等甄用考試作為資格的一部分。這顯示了該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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