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升等考試,而臨時棄考者,除確屬因病,或因重要事故,經主管長官核准外,以玩忽考試論,每次記小過一次。
根據法規「鹽務人事規則第33條」,報考升等考試且臨時棄考者,除非確實因病或重要事故且經主管長官核准,否則將被視為玩忽考試,並紀錄為小過一次。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最近的法院裁決或判決書,可以舉出一個適用此法條的案例以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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