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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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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升等考試,而臨時棄考者,除確屬因病,或因重要事故,經主管長官准外,以玩忽考試論,每次記小過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鹽務人事規則第33條」,報考升等考試且臨時棄考者,除非確實因病或重要事故且經主管長官核准,否則將被視為玩忽考試,並紀錄為小過一次。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最近的法院裁決或判決書,可以舉出一個適用此法條的案例以作為參考。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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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33 條規定:「報考升等考試,而臨時棄考者,除確屬因病,或因重要事故,經主管長官核准外,以玩忽考試論,每次記小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