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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鹽務總局及各區派用人員時,各級人員之左列親屬戚屬,應予迴避: 一、父母女子。 二、同胞兄弟姊妹。 三、配偶之兄弟姊妹(配偶不得兩人並用)。 四、女子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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