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區主管長官所轄區內,如有前條之親屬,在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總局調至他區服務,各級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或生隸屬關係,鹽務總局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均應酌予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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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主管長官所轄區內,如有前條之親屬,在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總局調至他區服務,各級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或生隸屬關係,鹽務總局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均應酌予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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