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處理公務,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關於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尤應不論辦公鐘點,或星期例假,隨時辦理,儘量予商民以便利,如有藉詞留難,一經查實,立予懲處。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 6 條,公務人員應當本分層負責,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工作。特別是在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務上,無論是平日還是假日,都應隨時辦理,並且儘量提供商民便利。如果有公務人員以藉詞留難,一經查實,將立即給予懲處。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憲法 例子: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 6 條的規定,某位鹽務人員在例假日拒絕辦理收款運輸的工作,經查實後被立即給予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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