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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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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處理公務,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關於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尤應不論辦公鐘點,或星期例假,隨時辦理,儘量予商民以便利,如有藉詞留難,一經查實,立予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 6 條,公務人員應當本分層負責,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工作。特別是在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務上,無論是平日還是假日,都應隨時辦理,並且儘量提供商民便利。如果有公務人員以藉詞留難,一經查實,將立即給予懲處。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憲法 例子: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 6 條的規定,某位鹽務人員在例假日拒絕辦理收款運輸的工作,經查實後被立即給予懲罰。

  • 經查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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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6 條規定:「人員處理公務,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關於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尤應不論辦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