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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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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在無論何種情形下,經正式呈奉准,不得離職,否則以擅離職守論處。
  2. 2.各級主管人員調差或離任時,應照前鹽務總局鹵會通二九號通令修正施行之「鹽務總局所屬機關辦理交代施行細則」辦理交代,其主管事務,經管鹽斤,公物公款,確切查明移交清楚,並無未了責任後,方能離職,鹽斤公物公款如有虧短情事,應由該員及保證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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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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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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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7 條規定:「人員在無論何種情形下,非經正式呈奉核准,不得離職,否則以擅離職守論處。各級主管人員調差或離任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