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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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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實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照各該項下所列規定,予以停薪留資: 一、徵服兵役者:應繳呈徵服兵役證明文件,服役期內准予停薪留資,如退伍後六個月內,未回本機關服務,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自退伍之日起,作為辭職。 二、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應由借調機關正式函商本機關同意,並預定借調期限,逾期即自借調之日起作為辭職。 三、久病不愈而給予相當時間休養,尚能繼續服務者應取具合格醫師證明書,述明病情及需要休養時期,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方予議,必要時並得指定醫師,予以檢驗,停薪留資時期以一年為限,如逾限期,除符合本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得予遣散外,應自停薪之日起作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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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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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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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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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68 條規定:「已補實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照各該項下所列規定,予以停薪留資: 一、徵服兵役者:應繳呈徵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