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參考資料所述的鹽務人事規則第 69 條可以看出,該條對於人員遺散或辭職後復職的規定進行了明確的制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品績優良的人員經呈奉鹽務總局核准後可以復職,但遺散者不得要求復職。第二項則指出,低級人員任用未久即遣散的人,想要復職需要在職高級職員出具書面證明。第三項則表示未經補實的人員離職後不得請求復職。 根據最新公告的鹽務人事規則,對於人員遺散或辭職後的復職規定都作出了明確的指引。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員復職的合法性以及品績的優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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