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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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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遺散或辭職後,得因公務需要,並經查明在職時品績優良,經呈奉鹽務總局准予以復職;但照本規則第六十六條二、五兩項規定遺散者,不得請求復職。
  2. 2.各區低級人員任用未久,即予遣散者,請求復職時,除由原服務機關核明品績外,並須由在職高級職員三人出具書面證明,確為本人。
  3. 3.未經補實人員離職後,不得請求復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所述的鹽務人事規則第 69 條可以看出,該條對於人員遺散或辭職後復職的規定進行了明確的制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品績優良的人員經呈奉鹽務總局核准後可以復職,但遺散者不得要求復職。第二項則指出,低級人員任用未久即遣散的人,想要復職需要在職高級職員出具書面證明。第三項則表示未經補實的人員離職後不得請求復職。 根據最新公告的鹽務人事規則,對於人員遺散或辭職後的復職規定都作出了明確的指引。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員復職的合法性以及品績的優良程度。

  • 經查名詞
  • 名詞
  • 復職名詞
  • 第六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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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69 條規定:「人員遺散或辭職後,得因公務需要,並經查明在職時品績優良,經呈奉鹽務總局核准予以復職;但照本規則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