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遣散人員復職後,得併計以前服務時之年資,其因病因故遣散或辭職者,一律自復職之日起補實,不計以前年資。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70條,該條款表示因公遣散人員復職後可以併計以前服務時的年資,但因病因故遣散或辭職的人員,則自復職之日起補足實際年資,不計以前的年資。這條規定主要在處理因公遣散人員復職後年資的有關事宜。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規文件或者案例判決書。由於我沒有法律背景,因此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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