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鹽務人事規則70

快速跳轉

因公遣散人員復職後,得併計以前服務時之年資,其因病因故遣散或辭職者,一律自復職之日起補實,不計以前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70條,該條款表示因公遣散人員復職後可以併計以前服務時的年資,但因病因故遣散或辭職的人員,則自復職之日起補足實際年資,不計以前的年資。這條規定主要在處理因公遣散人員復職後年資的有關事宜。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規文件或者案例判決書。由於我沒有法律背景,因此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70 條規定:「因公遣散人員復職後,得併計以前服務時之年資,其因病因故遣散或辭職者,一律自復職之日起補實,不計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