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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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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人員出差,除區內短程隨時呈報備查外,應事先呈准鹽務總局辦理。奉准出差時,應將起程到達及回職日期,分別電報鹽務總局備查。甲乙等人員出差,必要時得攜帶公役一人,照支津貼。丙等及以下高級人員亦得依照辦理,但以交通不便旅行困難之地域為限,事先並應呈奉鹽務總局准,其有時間性者,得由各區主管長官核准,仍報鹽務總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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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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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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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95 條規定:「甲等人員出差,除區內短程隨時呈報備查外,應事先呈准鹽務總局辦理。奉准出差時,應將起程到達及回職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