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環首、壓縮環首者,不能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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