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並於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不在此限。 三、設置堅固頂蓬,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四、設置制動裝置,且維持正常運作,並使駕駛離開駕駛座時,確實使用該裝置制動。 五、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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