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二、不得影響照明。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七、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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