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5 條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