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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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於審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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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3 條,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在該條的規定下,可以適用相關法條來處理智慧財產案件的細則。根據前述兩份參考資料來看,可以舉一個例子,例如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時,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3 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以達到更細緻的審理程序。
- 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4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0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4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5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6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7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8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9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0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1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2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3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5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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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