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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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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於審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3 條,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在該條的規定下,可以適用相關法條來處理智慧財產案件的細則。根據前述兩份參考資料來看,可以舉一個例子,例如智慧財產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時,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3 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以達到更細緻的審理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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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3 條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於審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