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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5 件
關鍵字命中15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認聲請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復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4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
114年審裁字第532號
114.05.28審查裁定
爭議之扶養事件,予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關於上訴利益數額限制之規定;又不採法院實務曾認家事非訟扶養事件不應受前揭上訴利益數額限制之見解。故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
114年審裁字第465號
114.05.09審查裁定
局裁定認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及第3項有關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得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再抗告準用,無視程序性質上既有之區分,且忽視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均已
113年審裁字第644號
113.09.03審查裁定
爭裁定)未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核定上訴利益,逕以110年度起至112年度止之租金差額計算上訴利益,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與憲法第16條所揭櫫訴訟權保障意旨相悖。又本件原
113年審裁字第270號
113.03.19審查裁定
違憲疑義;確定終局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且援引不成文上訴利益為訴訟要件之見解,亦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113年審裁字第132號
113.01.23審查裁定
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剝奪聲請人就上述二審追加之訴敗訴判決提出上訴救濟之機會,牴觸司法院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87號
110.08.20
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以欠缺上訴利益,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地政機
109年度憲二字第252號
109.08.28
判費金額,其所為上訴裁判費之補正裁定僅通知以共同上訴利益合計之裁判費用總額,並於聲請人繳納其自行依比例分攤計算之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14萬939元後,於其餘共同上訴人未繳納費用而經法
108年度憲二字第467號
108.12.13
法律程序之要求等情。2、系爭解釋雖提及系爭規定之上訴利益限制係立法者之立法形成空間,然在當事人之基本權遭受法院審判行為侵害之情形,憲法是否仍不要求一個審查該裁判的訴訟機制,不能無疑
108年度憲二字第172號
108.09.27
就系爭事件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以系爭裁定核定上訴利益及命補繳裁判費,且依法就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是就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系爭裁定顯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107年度憲二字第200號
107.10.05
分,命其等應繳納第三審上訴費;就聲請人部分,則以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為由,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反裁判一致性,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之疑
會台字第12761號
104.12.18
日為由駁回,以及法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判決之上訴有上訴利益逾一定數額之限制,均顯有違憲疑義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
會台字第12433號
104.03.20
何,一律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作為上訴利益之計算標準,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抗字第三七一號民事判例相矛盾,有違平等原則,且因而影響上訴裁判費用之計算及得否上訴第三審之判
會台字第7748號
94.09.16
第十六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財產權訴訟第三審之上訴利益,乃上訴人依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隨上訴聲明之範圍而有所變動,應由法院依職權核定之。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釋字第574號
93.03.12大法官解釋
對二審更審判決上訴利益額限制之判例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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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