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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啟孝律師即臺灣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龍圖書有限公司、風雲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上訴利益為170,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⑤上訴人己○○之上訴利益為400,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⑥上訴人王謢佑之上訴利益為191,508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㈣上訴人鄭裕濱之上訴利益為2,9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5,159元;㈤上訴人廖伍富之上訴利益為2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3,810元;㈥上訴人張麗花之上訴利益為752,5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賴永同之上訴利益為249萬2,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上訴人游家卿之上訴利益為290萬7,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3元;上訴人林丕庭之上訴利益為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6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1,500元;(4)上訴人李家鴻上訴利益核定為20,46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5)上訴人沈美娥上訴利益核定為18,52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6)上訴人陳美文上訴利益核定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為原告有上訴利益;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雖屬兩事,但按諸民事訴訟法第463條之規定,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18,240元,上訴人廖彥鈞上訴利益為92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上訴人李岳霖上訴利益為95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0元,上訴人郭美蓮上訴利益為971,84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上訴人黃希文:本件判決主文第5、6項命上訴人即被告黃希文給付部分,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編號1、2「各上訴人依該判決主文之上訴利益」欄所示,是上訴人黃希文本件上訴利益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分別計算抗告人之上訴利益,尚有違誤。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利益各為何,惟上訴人均未明確具體陳明上訴聲明及上訴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前揭說明,上訴利益之計算,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由法院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74萬9842元(計算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捌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上訴人戊○○之上訴利益核定為肆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柒仟貳佰柒拾伍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核定趙清皪上訴利益為31,785,179元、陳琪、陳思陸之上訴利益為11,701,126元、陳思陸之上訴利益為14,813,609元,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上開裁定就上訴利益之核定,容有誤會,請求予以廢棄,並改將上訴利益核定為5,688,973元等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①本件上訴人楊為杰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②本件上訴人楊士德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原則上固應於上訴時,對照原告(被上訴人)之聲明與法院之判決主文為形式上之觀察,其聲明為法院所容許者,被告(上訴人)即有上訴利益,反之為原告有上訴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該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2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孝怡如獨自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15,000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昱廷如獨自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51,914元,惟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結果,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43,07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77,900元(上訴人先位及備位上訴利益分別為23,277,900元及22,505,014元,應以其中較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核定其上訴利益,計算式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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