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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2 件
關鍵字命中12
112年統裁字第9號
112.04.09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原確定判決未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為實體判決僅係個案見解之範疇,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認定歧異
111年憲裁字第246號
111.05.24
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案件,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並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依上開規定,尚無從經此
111年憲裁字第19號
111.02.08
29日死亡為由,於110年11日4日業已作成本案不受理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參照)。是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現已脫離其繫屬,不構成聲請解釋憲法之
109年度憲三字第20號
110.05.21
性解釋空間,惟聲請人就檢察官所提起之公訴,若逕為不受理判決,恐將無法維持,聲請人亦有遭受懲戒之危險。爰聲請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已違反憲法平等、比例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
會台字第12781號
106.10.06
裁判十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判九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為不受理判決;3.就102年5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3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判十三)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判八以不合法為
會台字第11168號
101.10.05
旨略謂:系爭判決竟以其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而逕為不受理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等語。惟查系爭判決尚由聲請人上訴中,故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系爭判決亦非確定終局裁
釋字第569號
92.12.12大法官解釋
高法院七十九年台非字第一四七號刑事判決,對自訴為不受理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一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適用臺灣高等法
會台字第6612號
90.10.19
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為限,不及於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之父羅濟宏之公訴案件係因
會台字第5055號
84.01.20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自訴瀆職等案件受不受理判決,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號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會台字第4435號
83.06.03
行權,亦屬無效,該倆告訴人均無著作權,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始為適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一九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刑事判決,竟判處聲請人罪刑,
會台字第4771號
83.05.06
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4128號
81.05.22
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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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