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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5.07.29審查裁定
無資力之唯一憑據,無從釋明聲請人無資力,且法院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等理由,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確定,實已架空訴訟救助制度保障經濟弱勢者之目的;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使無力繳納訴
115年審裁字第1186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宣判後,除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或經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以外,應使聲請人得據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指出調查、證明之方法,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
115年審裁字第1146號
115.06.25審查裁定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之確定終局裁定,仍應由本庭依職權審認,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或忽視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不予調查,或就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未為判斷,而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基礎者而言。至法院裁判適用法規或解釋法律,係依職權為之,原無待當事人提出其他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548號
115.03.02審查裁定
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當事人就憲法法庭裁判聲請補充判決者,須以原聲請案聲請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為前提;如聲請補充判決之事項,非屬原
115年審裁字第547號
115.03.02審查裁定
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當事人就憲法法庭裁判聲請補充判決者,須以原聲請案聲請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為前提;如聲請補充判決之事項,非屬原
115年審裁字第546號
115.03.02審查裁定
定,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當事人就憲法法庭裁判聲請補充判決者,須以原聲請案聲請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為前提;如聲請補充判決之事項,非屬原
115年審裁字第274號
115.01.26審查裁定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170號
115.01.15審查裁定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所明定。聲請人是否符合上開規定的聲請要件,本庭應依職權調查相關資料而為判斷,不受當事人主張或聲明的拘束。按表決為立法委員將其投票意志表現於外的行為,無論是投票贊成、反對、棄權或無異
114年憲裁字第77號
114.10.01
爭規定),容許法院在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內容以外自行依職權擴張審理範圍,且其擴張範圍應適用之法條,不受檢察官起訴範圍拘束,顯已違反審判及檢察分離之正當程序;又系爭判決未正確考量系爭規定
114年審裁字第1023號
114.09.01審查裁定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諭知定期失效,亦不得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且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
114年審裁字第884號
114.08.07審查裁定
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泛言系爭規定違憲,並執法院依職權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再予爭議,即逕謂系爭第二審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系爭第二審判決就據為裁
114年審裁字第514號
114.05.22審查裁定
「……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依職權裁判命敗訴之當事人或其他引起無益訴訟行為之人負擔……」之意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考量系爭申報義務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後代為履行,以及既得按月連續處罰,卻無裁罰金額之上限,其累積之罰鍰金額,變相破壞處罰法定原則,顯非最小侵害手段,且與責罰相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未考量系爭申報義務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後代為履行,以及既得按月連續處罰,卻無裁罰金額之上限,其顯非最小侵害手段,且與責罰相當原則不符,是系爭規定一違反憲法第23
114年審裁字第314號
114.03.31審查裁定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五、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
114年審裁字第273號
114.03.11審查裁定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
114年審裁字第266號
114.03.07審查裁定
報表所記載,聲請人以外之人於裁判外之陳述,未另外依職權調查事實,又未採信聲請人之解釋,即作成裁定,其所適用之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
114年審裁字第260號
114.03.05審查裁定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
114年審裁字第17號
114.01.03審查裁定
然之拘束關係,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係對原確定判決已依職權取捨判斷之證據,徒憑己見為相異之評價,自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為之事實認定,不符得聲請再審之規定等語。聲請意旨猶執陳詞,指摘系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確定。聲請人認為,事實審與法律審雖屬二事,然法官依職權進行事實審理時,在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上,必須服膺於法律上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證據法則、程序正義原則等,惟本案事實審
113年審裁字第959號
113.12.20審查裁定
286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以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於請求廢棄聲請人欠稅4,993,691元稅款部分,則因聲請人就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未
113年審裁字第881號
113.12.04審查裁定
決;或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再行爭辯,或就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即均不符合提起再審的要件;而聲請人之再審聲請,均屬對原確判已經審酌判斷之證據,持相異評價,或指摘原確判採證
113年憲裁字第43號
113.11.13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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