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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4 件
關鍵字命中14
114年審裁字第1061號
114.09.15審查裁定
利罪刑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本案純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且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過度倚重告訴人之指訴、未踐行交互詰問程序及量刑過重等違失,已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35、582
112年審裁字第1282號
112.05.26審查裁定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縱主債務不履行,其亦無須對債權人負責」、「代償時不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部分,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且無法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而
112年審裁字第1108號
112.04.22審查裁定
損害發生之情形,且認民事消費借貸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仍成立詐欺犯行,均係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內容,擴增可罰行為之範圍,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就臺灣臺南地方
111年審裁字第817號
111.11.24審查裁定
家提供勞務、交換報酬,國家卻片面改革年金而致形成債務不履行情形等爭點,加以論述,系爭解釋亦有理由不備之缺失,故應予補充或變更等語。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
111年憲裁字第165號
111.04.20
交易之內容並告知風險,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無債務不履行或違反委任契約與信託契約之情事,駁回上訴,顯然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人爰依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108年度憲二字第473號
109.08.28
義務,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其為違規用電者,因此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就系爭規定一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原則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以及就系爭規定二何以欠缺法律授權或
107年度憲二字第151號
107.07.13
期間內發生之在最高限額內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證與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等債務,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 (三)查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
釋字第753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
106.10.06大法官解釋
…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係規定得經由特約而主張之債務不履行約定違約責任,亦為違約處理之處置,核屬保險人為有效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並督促其確實依特約本旨履約之必要措施,與現行健保法第
會台字第12498號
104.05.01
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因契約相對人設備故障之債務不履行行為所導致之時間上耗損,非屬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定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法益遭受侵害之情形,自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契約
會台字第11244號
101.12.28
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認該判決關於上開規定與債務不履行間之適用關係,與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八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二號、九十四年度
會台字第9420號
98.10.16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三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保險上字第十一號判決所踐行之審判程序,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224號
96.07.20
任何違反契約規定之行為,應屬於民事不法之層次,以債務不履行之方式解決,並無可罰性或應刑罰性而須以刑事制裁之道理; (3)動產擔保交易系爭刑罰規範實行結果,僅係使國家刑事偵審機關,成
會台字第7989號
96.07.20
十八條之刑罰規範,其構成要件所規範之行為本係民事債務不履行態樣,屬民法不法之行為,因尚未達於破壞社會上公益與倫理價值秩序,亦不致於造成法威信之侵害,尚不具可刑罰性,且系爭規範將有害
會台字第6542號
90.06.15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二十九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十八號判例於小額訴訟,有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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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